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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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银州一大队、银州二大队、新城大队、静态管理大队、巡逻防控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高速公路二大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三十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刘玉柱等93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告知,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告告知事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告知单位将进行复核。
对拟作出单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或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提出听证。
逾期未提出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告知单位将于公告期七日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违法逾期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