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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公通〔2022〕39号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船舶和人员进入界江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通告

文章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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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文件

辽公通〔2022〕39号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船舶和人员进入界江向公安机关报告的通告

各涉船企业,船主、渔(船)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告主体

在丹东边境地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随船的船员、渔(船)民等应当向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和进出港信息。

二、报告项目和要求

边境派出所对在本辖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船舶,实行进出港即时报告制度,报告的时间分别为船舶出港离岸前和入港靠岸前。对营运时间固定的旅游、客运等运输船舶,结合管控实际,实行周、月报告制度,报告的起始时间、工作周期视具体营运情况而定。

(一)报告船舶基本信息。首次报告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头左/右前45°,拍摄船体照片)、船名船号、船体概况(长、宽、高、吨位、船体材料、功率)、船籍港、作业类型、作业区域、船舶来源、船务公司、常驻停泊点、船主、船上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微信号、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

(二)报告人员基本信息。首次报告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免冠近照(胸部以上)、船员证、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船舶、区域性质、船上职务、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报告进出港信息。已进行船舶和人员基本信息首次报告的船舶进出港时,船主或船长应当在进出港前即时向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进出港船名船号、时间、进出港地点、事由、作业区域范围和随船人员列表等。

三、报告途径和方式

由船主或船长持船舶证件、人员身份证件到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为全面简化报备程序,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提升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采集报告率,船主或船长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联系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船舶和人员需要在丹东边境地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卸货、转港、补给、捕捞作业、坞修、旅游观光、运输、养殖、工程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向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并接受查验。

(二)涉船企业,船主、渔(船)民群众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船舶、人员基本信息首次报告。对于未进行首次报告基本信息的船舶和人员,将不予进行进出港信息报告。

(三)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告变更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还可以收缴用于实施违反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行为的工具”,涉及到其他船舶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停靠地边境派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边境派出所联系方式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各边境派出所联系方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