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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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含银州区、凡河新城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电动车规范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电动车是指《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含的各类电力驱动车,以及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摩托车。
二、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两轮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到带牌销售的网点登记,取得制式牌照并悬挂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已办理过渡期3年的两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在2024年2月前仍可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严禁上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在取得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照,并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五、对正在使用未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且未取得电动车过渡期牌照的两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由车主自行淘汰,严禁上路行驶。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23年12月4日起,对我市中心城区内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含燃油电动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提醒广大市民不购买、不使用各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车辆。
特此通告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