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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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银州一大队、新城大队、巡逻防控大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三十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张伟等24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告知,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告告知事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告知单位将进行复核。
对拟作出单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提出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告知单位将于公告期七日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