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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对朱宝国等2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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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三十日内未接受处理的朱宝国等2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告知,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告告知事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告知单位将进行复核。

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提出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告知单位将于公告期七日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人员公示名单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