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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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
申请条件: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城区公安分局、县区局公安派出所
办理机构:城区分局、派出所
办理流程: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后经综合室主任(城区)或派出所所长、社区警务大队长(县区)审核,报城区分局局长或县区局局长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7284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