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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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
申请条件:收养子女
所需材料: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出具的打拐比对材料。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5.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办理地点:城区公安分局、县区局公安派出所
办理机构:城区分局、派出所
办理流程: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派出所直接受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办结时间: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7284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