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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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
申请条件:婴儿出生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2.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3.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正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自2023年11月7日起,国外出生医学证明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5.本人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办理地点:城区公安分局、县区局公安派出所
办理机构:城区分局、派出所
办理流程:6周岁以下的,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派出所直接受理;6周岁以上的,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派出所受理后经综合室主任、派出所所长、县区社区警务大队长审核,报市局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办结时间: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6周岁以上的,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7284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