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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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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公通[2012]183号)

申请条件: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2.拟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城区公安分局、县区局公安派出所

办理机构:城区分局、派出所

办理流程: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后报综合室主任或派出所所长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7284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