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出入境管理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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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二、业务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三、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四、事项审查类型:前后审批
五、适用范围:
持相应签证入境来铁工作、长期学习、家庭团聚及寄养、 私人事务等原因需要在铁岭居留的外国人员,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六、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 年 6 月 30 日主席令第 57 号)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 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 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 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 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 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 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 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受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铁岭市公安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联合审批:否
十一、申请条件:
1.持相应种类签证,需要在铁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法定不准入境人员除外;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来铁岭符合办理居留证件条件的 外国人;
3.因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护照号码等)发生变更后需换发的;
4.因护照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领取新护照后需补发的;
十二、禁止性要求: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情形的外国人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十三、是否集中办理:无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有效护照
3、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4、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凭证》或宾旅业开具的住宿证明,加盖公章
5、与申请居留事由相符的必要证明材料
6、已满 18 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有效期 1 年以上的居留证件,须提交铁岭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该证明自开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7、申请延期的,须根据申请对象分别提交上述 1 至 5 项材料
8、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护照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办理换发居留证件;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分别提交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护照遗失或者被盗抢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护照损毁的,还应当出示损毁的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 、准的决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制证,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十六、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一)法定时限:15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十七、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八、最多到中心办理次数:1 次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230 号
收费标准:不满一年每件/400 元;一年至 3 年以内每件
/800 元;3 年(含 3 年)至 5 年(含 5 年)每件/1000 元;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 1 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 人/200 元;变更每次 200 元。
二十、结果送达:
公安机关批准颁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二十一、联系电话:024-7284316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12388
二十三、办公地点:柴河街南段67号。
二十四、 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