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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出入境管理

添加时间:2023-02-14

阅读:

一、事项名称: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业务名称:无

三、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四、事项审查类型:受理、初审 

五、适用范围:适用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六、审批依据:【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 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 年 12 月 3 日国务 院批准,1986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七、受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由国家 移民管理局审批。

           九、数量限制:无

十、是否联合审批:否 

十一、申请条件: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十二、禁止性要求:无 

           十三、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2、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书面申请,并提 交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规格为 48×33mm); 2、 申请人拟投靠亲属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来铁定居的书面意 见书;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 件; 4、申请人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 原件; 5、申请人与其拟投靠亲属的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6、申请人在铁拟定居地(是指拟投靠本市亲属的常住户口 所在地或申请人拟入户的在铁合法房屋)房屋的法定有效凭 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申请人在铁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文字说明):

港澳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 理、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后报公安 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十六、办理时限:

法定无办结时限。承诺时限:港澳居民申请来铁定居并 提交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十七、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九、结果送达:本人领取 

二十、联系电话:024-72843160

二十一、监督投诉渠道:12388

二十二、办公地点:柴河街南段67号

二十三、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