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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出入境管理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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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二、业务名称: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三、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四、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办

  五、适用范围: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即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的外国人

  六、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七、受理机构: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公安部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联合审批:否

  十一、申请条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十二、禁止性要求:无

  十三、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外国人因不同事由申请永久居留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申请条件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8、申请条件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9、申请条件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10、申请条件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1、申请条件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申请条件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3、申请条件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厅、公安部,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公安部颁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十六、办理时限:6个月

  (一)法定时限:6个月

  (二)承诺时限:6个月

  十七、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1276号

  收费标准:申请费每次/1500元;永久居留证每证/300元

  十九、结果送达:

  公安机关批准颁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二十、联系电话:024-72843160

  二十一、监督投诉渠道:12388

  二十二、办公地点:

  柴河街南段67号

  二十三、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