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出入境管理
添加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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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二、业务名称: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三、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四、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五、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
六、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57号,2012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 7 月 1 日实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 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 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七、受理机构:铁岭市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出入境审批服务分中心(或授权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铁岭市公安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是否联合审批:否
十一、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 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 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十二、禁止性要求:无
十三、是否集中办理:无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1、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3、婴儿出生证明
4、父母或监护人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代理人与婴儿 关系证明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 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 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公 安机关审核相关材料,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向申请 人出具《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凭条》,存档办结。
十六、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一)法定时限:当日办结
(二)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十七、是否集中办理:否
十八、最多到中心办理次数:1 次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二十、结果送达:
申请人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授权派出所)申 报业务后,当日办结,向申请人开具《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 记凭条》。
二十一、联系电话:024-7284316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12388
二十三、办公地点:柴河街南段67号
二十四、 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