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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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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府信息,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铁政办公开〔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安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简称“公开办”)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办”设在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科。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民警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工作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三)重要工作部署;
(四)其他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的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公安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公安工作事项;
(五)与公安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承担公安政府信息查询、受理申请公开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外接待窗口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公安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
(二)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网站等新媒体;
(三)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对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主动公开事项,确定公文标识公开属性。与公安机关实施公安工作有关的政府规章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十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四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文字号使用方法,规范文件的发文字号使用和印发范围。
(二)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三)属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应依法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工作纪实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刑事司法、执法案卷信息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公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应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记录在发文机关提供的签批单上,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公文,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认定,各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公开,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以市公安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代拟部门认定公开属性。
(一)公文起草阶段。公文签批单应设置公开属性栏及情况说明栏。起草公文时,起草单位须在公文签批单的公开属性栏目中填写拟定的公开属性。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部门提出,应对拟印发的公文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均需要在情况说明栏中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其中要对“此件部分公开”的公文作区分处理,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删减后同步呈报。对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拟稿部门要同步起草解读材料,其中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及失效期。
(二)公文审核阶段。公文处理工作机构应对拟印发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未明确公开属性的,不予履行发文程序。公文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是否公开的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商草拟部门或保密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需要删减涉密内容后公开的,审核部门应提出具体删减意见,由起草部门删减;协商不一致的,由审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负责人确定。
(三)公文制作阶段。非涉密公文公开属性确定后,要明确标注公开属性。应按照审核认定的公开属性制发公文,在附注位置(落款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格)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发文登记簿也要逐件标注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阶段。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在发文机关政府部门网站中公开全文,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公文生成后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当在政府网站中公开标题及发文字号,不公开内容,并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涉密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当在政府网站中公开发文字号,不公开标题及内容,并标注“此件涉密”或“此件不予公开”。政策解读等材料在政策公开后进行发布。公文生成后应同步呈报政务公开部门,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市局办公室对没有标注或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公文,一律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附件1)办理。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参照《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附件2)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开办”组织对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对发现未将公文按时呈报政务公开部门和公文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承担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实施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公开办”。
市公安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监察、督察部门或“公开办”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办”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提请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安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列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本细则规定严格执行。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同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区县政府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2.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
3.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
附件1:
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二)受理渠道
市局将“电子邮箱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各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进行确认。
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各单位负责接收。对邮寄给单位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将信件退回本单位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各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申请公开文件的文号、申请渠道及编号、接收日期、答复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
(二)起算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各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成功之日或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各单位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公开文件的文号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告知书送达;委托申请未提供有效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等,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各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补正告知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各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各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独立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制作的,可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协同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转相关部门或下级单位,相关部门或下级单位应及时作出反馈,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机关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及时作出反馈,将拟答复意见及理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四)意见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各单位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审核
(一)公开前审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各单位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动态调整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六、答复
(一)答复要素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答复。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编号、标题、称呼、正文、救济途径、单位印章、落款时间。
(二)答复期限
各级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各级公安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级公安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电子稿,并将答复书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一并向申请人提供。
(三)查阅抄录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八、归档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纸质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其他公安机关的协办意见(视情);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表;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
附件2:
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
一、信息公开属性的拟定
各级公安机关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确定公开属性。
二、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
按照谁承办、谁审核的原则,草拟单位负责信息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准确界定公开属性的,由草拟单位会同本级保密部门研究确定界定意见。
三、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处理
联合发文,由草拟公安机关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需逐级签批,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应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
附件3: 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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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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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初审) |
已对信息内容、格式、数据、保密等情况进行审核。 种类:£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部分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 £此件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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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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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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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复审)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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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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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批准)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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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发布) |
拟发布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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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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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情况: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