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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大连海关关长居峰解读《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03日

阅读: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制定9个方面27条政策举措。为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稳经济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第19项: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原油等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海关实施品质检验,企业不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企业即可销售、使用。(牵头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解读:

1.关于“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对包括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在内的大宗资源性商品,海关将原来由海关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重量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在申报时无需勾选“需要重量证书”,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2.关于“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原油实施先放后检”:

对于进口铁矿等金属矿产品,“先放”指经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并按指令取样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提离后海关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对于进口原油,“先放”是指经海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并按指令取样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进口“先放后检”目录内商品的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申报时,可在“两段准入申请”弹窗界面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即可实现对申报商品的“先放后检”。

3.关于“进口铁矿依企业申请实施品质检验”:

进口铁矿依企业申请实施品质检验涉及HS编码包括2601111000、2601112000、2601119000、2601120000、2601200000。

海关对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由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后,海关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及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品质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及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该项政策可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可将实验室检测与通关放行并联开展,不仅有效加快港口堆存场地货物流转速度,也能为进口企业节省了港口堆存、滞港、搬倒费用,有效解决了较长的实验室检测时长与口岸快速通关之间的矛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口岸营商环境;同时,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能源资源类商品向辽宁港口聚集,保证能源资源类商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进而为辽宁落实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使命任务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