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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铁岭市公安局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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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铁岭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铁岭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问题。辽宁省在2014年12月31日出台《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后,要求各市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市公安局对执法中的涉犬案件处理时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市公安局经请示市人大法工委,于2015年出台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此通告明确了养犬重点地区范围、养犬管理、养犬登记、禁养烈性犬、接种狂犬疫苗、携犬出户、禁犬进入场所、犬只收留、违法处罚等。
二是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市公安局定期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整治。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制作《文明养犬倡议书》,通过流动宣传车、物业小喇叭、小区业主群、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二是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整治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犬不束犬绳,违规进入禁止遛犬场所遛犬及犬只扰民伤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对公园、广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遛犬等不文明行为,有效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是加强重点地区养犬管理。积极会同城管、住建、社区、物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公安工作职责全力保障相关部门执法成效,使养犬不登记、不按时防疫、溜狗不栓绳、携犬进入禁犬场所、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扰民等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同时组织市民签署“铁岭市文明养犬倡议书”等方式,强化宣传发动,大力营造“治理乱象、共建文明”的浓厚氛围,为我市文明养犬工作贡献公安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铁岭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8日